劳务派遣职员录用表内容有什么
劳务派遣职员录用表
名字
文化程度
是不是党员
相片
家庭地址
专业专长
就业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个人工作介绍
何年月至和何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
担任工种
家庭主要成员
称谓
名字
现工作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拓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合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职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法与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位的实质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成本。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实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需要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职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职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薪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相同种类职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相同种类职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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